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适用范围:
低电压指令适用于交流50V到1000V,直流75V到1500V范围内使用的全部电气设备。该电压范围是指设备的输入或输出电压,而不涉及设备内部可能出现的电压。
以下产品不适用低电压指令:
a) 用于易爆炸环境内的电气设备;
b) 为放射学及医疗为目的使用的电器产品、货物和人员升降机的电气零件;
c) 电表;
d) 家用插头及插座;
e) 电网控制器;
f) 无线电-电气干扰;
g) 符合由成员国参与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安全法规的船舶、航空器或铁路使用特殊电气设备。
低电压指令的基本要求
1.一般规定
(a)确保该电气产品会被安全地在其设计的用途之内使用的基本特性、识别及应遵守的注意事项等,都必须标示在设备上或不可能在设备上标示时,将其标示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上;
(b)制造商的名称、牌号或商业标志清楚地印在该电气设备上,或不可能印在设备上时,将其印在包装上;
(c)电气设备及其零组件的制造应确保可以被安全地和适当地组合和连接;
(d)电气设备的设计及制造,应使之在按其设计用途使用并适当地维修的情况下,必须确保符合免受本附录第2、第3点所述危险的防护要求。
2.免受电气设备本身危险的防护要求
技术性的处置方式应按第1点规定加以标示,以便确保:
(a)人身、家畜被适当保护,以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引起肉体或其他伤害的危险;
(b)不会产生可能引起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c)人身、家畜及财产被适当地保护以免受经验上可由该电气设备引起的非电气性危险。
(d)绝缘必须适合于各种可预知的情况。
3.免受由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的防护要求
技术性处置方法应根据第1点规定以确保:
(a)该电气产品达到预期的机械要求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b)该电气产品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可抵抗非机械性影响因素,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c)该电气产品在可预知的超负荷情况下不致危及人身、家畜及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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