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说下关于CE认证标准体系一个新闻。
其实与其说这个是新闻,倒不如说这是对于CE认证标准的一个新解读吧。
因为这个文件其实欧盟早就公布,并且实施了。
作为一个体系,肯定要把区域内的认证标准,尤其是CE认证中的电磁兼容的标准内容作一个统一的定义。
要知道欧盟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这方面的统一定义就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市场经济是一个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同时也是充分的尊重市场行为的。
所以为也给CE认证中EMC标准统一提出更多的要求。
所以我们今天主要来讨论下CE认证中EMC测试要求的统一的背景。
其实说白点,就是为什么要这么做。
鉴于必须批准必要的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前逐步建立一个内部市场;鉴于该内部市场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以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自由流通;
鉴于各成员国应负责对可能受到电气和电子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而降低其性能的无线电通信及其装置、设备或系统提供充分保护;
鉴于各成员国还应负责保护配电网及其馈电的设备免受电磁干扰的影响;
鉴于1986年7月24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电信终端设备型式批准认可初始阶段的86/361/EEC指令,特别涉及到上述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发出的各种信号和保护公用电信网免受损害;
鉴于必须对这些配电网络,包括与其相连的设备提供充分的保护,以抵抗这种设备可能发出异常信号而造成的短暂性干扰;
鉴于某些成员国的强制性条款特别规定了此种设备会造成的电磁干扰的允许水平及其对此类异常信号的抗扰度;鉴于这些强制性条款并不一定导致成员国之间不同的保护水平,但各国的条款不一致却妨碍了欧洲共同体内的贸易;
鉴于为了保证电工和电子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又不降低各成员国现有的合理保护水平,必须对确保此种保护的各国条款进行协调;
鉴于现行的欧洲共同体法律规定,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基本规则之一是商品自由流通,但是就这些条款可能被认为是满足基本要求所必需而言,就必须接受因各国产品销售法律存在差异而产生的欧洲共同体内贸易壁垒;
鉴于这种情况,法律的协调必须限于那些为符合有关电磁兼容性的保护要求所需的条款;鉴于这些要求必须取代各国相应的条款;
鉴于本指令只规定有关电磁兼容性的保护要求;鉴于为了便于证实符合上述要求,需要有欧洲级的有关电磁兼容性的协调标准,这样,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就可以推定为符合保护要求;鉴于欧洲级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机构制定的,必须保持其非约束的性质;鉴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按照1984年11月13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CENELEC的合作总指导原则被认可为本指令领域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对本指令而言,协调标准是受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委托,由CENELEC按照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83/189/EEC指令的条款(88/182/EEC指令对其作了修改),依据上述总指导原则批准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
鉴于在根据本指令批准协调标准以前,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应按照保证批准的国家标准符合本指令保护目标的欧洲共同体检验程序,在欧洲共同体一级接受实施此类国家标准的设备,以推动商品的自由流通;
鉴于有关设备的EC合格声明可作为推定其符合本指令的根据;鉴于EC合格声明必须采用最简单的形式;
鉴于就86/361/EEC指令所涉及的设备而言,为了达到对电磁兼容性的有效防护,还是应该使用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所颁发的标志或合格证书来证明符合本指令的条款;鉴于为了促进这些机构颁发的标志和证书得到互认,应对指定这些机构时所考虑的准则进行协调;
鉴于设备仍然有可能对无线电通信和长途电信网造成干扰;鉴于因此应对减少此种危害的程序作出规定;
鉴于本指令适用于76/889/EEC指令和76/890/EEC指令所涉及的电器和设备,而这两个指令又与使成员国有关家用电器、便携式工具和类似设备产生的无线电干扰和有关抑制对起动器型荧光照明器具的无线电干扰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关;鉴于因此这两个指令应予以废除;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与欧洲议会的合作;
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上面的内容,其实早就在欧盟的官网上面有。
只是我们检测认证网愿意把这样一个内容,作为一个大家了解CE认证。
尤其是无线产品的CE认证中的电磁兼容测试要求,对于我们后续理解认证一定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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