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全的平板电脑电视认证流程-3C认证(CCC)部分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的普通用途的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以下简称平板电视)的节
能认证,产品范围也包括主要功能为电视的不具备调谐器的液晶或等离子电视显示设备,以及其他类型的
平板电视显示设备。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明示标准的要求。
2. 认证模式
平板电视产品的节能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1) 认证的申请
2) 产品检验
3) 初始工厂检查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获证后的监督
6) 复审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产品的关键部件(见 CQC31-452631.01-2009)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
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对同一生产厂,不同制造商的相同产品(结构、
规格尺寸、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完全一致(ODM 情况),仅制造商、商标、型号命名改变)应视为不同的
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可在生产厂的一个样品上进行;对同一制造商的不同生产厂的相同产品(同上)应分
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原则上只做一次产品检验,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生产厂的样品,进行一致
性核查。不同企业拥有的品牌应放在不同单元申请。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CQC 提供,申请人填写)
1) 正式申请书
2) 工厂检查调查表(附质量手册目录,组织机构图或组织描述等,首次申请时)
3) 平板电视产品描述(CQC31-452631.01-2009)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说明文件
4) 品牌使用声明.
3.2.2 证明资料
1)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2) 产品已获 CCC 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 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4)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5) 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每个认证单元选取一个样品。
4.1.2 送样数量
由申请人负责按 CQC 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样品数量 1 台/单元。
4.1.3 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实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的技术规范
CQC3113-2009 平板电视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平板电视产品的节能指标应满足 CQC3113-2009 的要求
4.2.3 检验方法
按照 CQC3113-200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 产品检验时限
资料齐全后,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
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 判定
样品的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 CQC3113-2009 认证要求,若任何 1 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
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新申请项目对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允许企业整改,重新送检,但时限原则上不能超过 2
个月。
使用外部电源的平板电视,所使用的外部电源应同时符合 GB 20943-2007《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
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值要求。
4.2.6 检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
申请人(或生产厂)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 关键部件要求
4.3.1 平板电视的关键部件见 CQC31-452631.01-2009《平板电视产品描述》。
4.3.2 : 报备的关键部件技术参数/规格不同时应进行检验;仅型号/供应商不同,由实验室确认进行备案
管理,必要时检验。
5 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1) 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 检查场所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型号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3) 检查原则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
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
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重点
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
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检查人日数,一般初始工厂检查为 4 人日。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
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
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
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
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工厂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人日。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根据 CQC/FCQC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 及 1 中 2)、3)
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如有单元内扩展或增加认证单元,需加审条款 3。对于其他项目
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 CQC/F 002-2009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
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
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
CQC 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
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 1 个获证单元的样品 1 台进行检验(有多个单元/型号的企业,每年
度抽样单元/型号应不同)。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本规则 4.2 条中的要求。工厂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监督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该证书立即暂停;同时对其他认证
单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该工厂此类产品所有
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证书暂停并对外公告。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
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2 规定执行。
8.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4 个月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按照 CQC 有关规定
执行。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3 人日。复审评价合格后颁发新证书。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认证指标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部件发生变更时,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
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
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范围扩大
10.1 单元内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按新申请办理,
原则上认证证书持有者需按本规则第 4 章产品检验中的要求选送样品由实验室进行确认。通过核查扩展产
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
或/和检查,并单独颁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 认证范围扩大(增加认证单元)
认证证书持有者增加证书认证单元覆盖范围外产品时按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并按本规则第 4 章产品
检验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一般情况下,单元内扩展或增加认证单元不进行工厂检查,结合下次年度监督对增加产品的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及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此时需增加对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条款 3 的审核。
11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
志管理办法》。
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1.2 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
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最小包装、说明书上加施认证标志。
12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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